安徽省庐江县柯坦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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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两委”换届“十个严禁”

    省委组织部、省民政厅就严肃村“两委”换届工作提出的“十个严禁”纪律要求内容:一是严禁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三是严禁参与操纵选举、避会抵制、跟踪监视、虚假委托、张贴大字报、分发传单等不正当活动;四是严禁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五是严禁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正常进行;六是严禁诬告陷害、诽谤中伤他人,或制造和传播小道消息扰乱换届工作;七是严禁党员干部封官许愿、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搞非组织活动的行为;八是严禁阻挠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调查和处理,或对检举、举证、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九是严禁村干部擅离职守、中断工作,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款)、滥发补贴和奖金;十是严禁换届结束后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等行为。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7-13
支持巢湖“茶叶名片”推选活动

    巢湖市文明办和巢湖日报社正在联合开展首届市民心中的“巢湖名片”推荐活动。我镇中州茶业公司“潜川好茗”跃身巢湖“茶叶名片”推选行列,为更好地宣传展示我镇知名企业和品牌企业,请积极支持此次投票活动,活动截止时间4月8日晚上18:00。
    投票方式:
    网上投票:登陆巢湖在线网站(www.ch365.com.cn)巢湖首届市民心中的“城市名片”推选活动专题(专页)进行投票.
    固话投票:拨打16822222,拨打进去后根据语音提示对自己支持的候选选项(单位)投票,投票分为一键一票和一键多票(最多一键投10票)。
    手机短信投票:编辑短信JCY7705到106610985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11-3-26
庐江县志成学校2010年中考再创佳绩

  庐江县志成学校2010年中考再创佳绩,全部31名参考学生,达高中建档线30人,其中606分以上16人,喜讯传来,向勤奋的志成师生表示祝贺。

       柯坦镇人民政府

发布人:柯坦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7-24
“魅力柯坦”摄影比赛征稿启事

    柯坦镇位于庐江县西南,西接桐城市、舒城县,全镇北为高山丘陵,南为平畈。庐江县最高山峰牛王寨(海拔598米)座落于境内。当地山水灵秀,历史悠久,具有良好的生态条件和深厚的人文底蕴,历来是庐江西南部的经济、文化、商贸中心。
    抗战期间,庐江县民主政府、县立庐江中学、私立四维中学和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都迁居柯坦。历史上柯坦镇是合肥至安庆的必经之地、商道中心点,现合九铁路、合安高速贯穿全镇,柯坦火车站集客货运于一体。新建合黄高速出口距镇区8公里,境内万柯、乐柯、庐桐公路形成四通八达的公路网,与桐城、汤池的交通便捷。
    山高藏百宝,林深蓄良材,水清映碧玉,地美育茶香。柯坦镇旅游资源十分丰富:牛王寨、老和尚包、古甘泉寺(遗址)、古城池(遗址)、栖禅寺、观音洞、龙池庵(遗迹)、百花寨林场、后清书法家郑临川古宅、郑家桂花树、古银杏树等,虎洞水库、果园山水库、板桥河水库象三颗璀璨明珠镶嵌其间。一年四季,山青水绿,茶香缭绕,吸引着本地和外地游客旅游观光、品茶休闲。柯坦镇特色农业优势显著,蛋鸭、茶叶、苗木花卉等产业发展已达一定规模。
    为充分展示并记录柯坦镇秀美的山水田园风光、风土人情、旅游经济,新农村建设及改革开放以来翻天覆地的变化,2010年5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特举办“魅力柯坦”摄影比赛,热情欢迎广大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踊跃参加。
一、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柯坦镇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庐江县摄影协会
二、征稿细则:
  1.各地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均可参赛。
    2.作品形式、风格、数量不限,彩色、黑白均可,但必须取材于柯坦镇境内拍摄的摄影作品。作品规格为5英寸以上样片,组照为每组6幅以内。
    3.每幅作品背面须标明标题、作者、联系方式、通讯地址、拍摄时间和拍摄地点等详细信息。
    4.所有作品一律不退稿。入围作品需要提交电子文件,每张照片不得小于2M。获奖作品举办方有权将其用于出版、展示和宣传等,不再另付稿酬。 
  5.作品涉及的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法律责任和其他纠纷均由作者自负。
三、比赛奖项设置: 
  一等奖1名          奖人民币或价值1000元纪念品 
  二等奖2名          各奖人民币或价值600元纪念品
  三等奖6名          各奖人民币或价值400元纪念品
    优秀奖若干名       各奖人民币或价值100元纪念品
四、截稿时间:
  2010年10月31日(以收到为准)
五、投稿地址:
     庐江县宗教局(庐城塔山路县政府综合楼一楼)张晓明(收)
     电话:7312642  邮编:231500

发布人:柯坦镇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0-5-15
关于印发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庐江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是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群众自愿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按照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要求,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条 凡本县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按照本办法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四条 新农保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县财政、公安、民政、计生、残联、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新农保的相关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参保等工作。
    第五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全县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养老保险费筹集、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和基金管理等日常工作。
各镇(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办理本镇新农保的相关业务。各村(居)民委员会的劳动保障协办员负责本村(居)新农保相关业务工作。
各级新农保经办机构所需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建立新农保工作考核机制。县政府将新农保的参保率、续保率以及相关业务工作列入政府考核目标。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七条 新农保基金由统筹账户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组成。
   (一)统筹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基础养老金补贴;
    2. 社会捐赠、利息等其他收入。
  (二)个人账户基金主要来源:
    1.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 政府、集体给予个人的缴费补贴、补助和社会、组织、个人给予的缴费资助;
    3. 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利息。
    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应当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300元、400元、500元、600元4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县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情况适时增设缴费档次。
    第九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中断缴费的,对中断缴费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补缴费或顺延缴费。
    第十条 县政府对参保人实行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鼓励有条件的所在地镇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补贴和补(资)助。
    第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实现全县统筹。当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时,由县政府据实补贴。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号码为参保人的身份证号码。
    第十三条 参保人员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账户储存额连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中断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保人出国(境)定居、转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发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
   (二)参保人转为非农村居民,且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先封存。
   (三)参保人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不愿补(续)缴费的,退还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的本金。
   (四)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本息积累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五)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自死亡的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除政府补贴以外的余额,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并一次性领取。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
   (一)年满60周岁;
   (二)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应按月通过新农保信息系统查询下月符合领取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参保人,交村劳动保障协办员通知参保人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养老保险待遇从审批的次月起按月发放,参保人从符合领取条件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第十七条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按每人每月40元计发;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每人每月按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计发。
    第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人员,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第十九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但仍未达领取年龄的,仍可继续按规定缴费,缴费年限每超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加发1%,最高不得超过1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时,年龄达到或超过60周岁的农村居民,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础养老金待遇和正常缴费的参保人缴费补贴的标准调整机制,具体调整方案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报县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衔接和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参加新农保,两种待遇分别计算,同时享受。
    第二十三条 在本办法实施时,原根据民政部《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民办发〔1992〕2号)和《庐江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庐政〔1993〕33号)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下列办法与新农保之间衔接:
   (一)暂未领取养老金且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并按原储存额除以100折算新农保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新农保待遇。
   (二)暂未领取养老金人员且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养老保险关系,到达领取年龄时,按原农保待遇执行;也可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并终止原养老保险关系。
   (三)已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且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新农保的,两种待遇合并计算,同时享受;不符合新农保参保条件的,继续按原规定的标准领取或一次性办理退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户籍地在县内转移的,个人账户继续使用。转出本县以外的,转入地建立新农保的,个人账户随同转移,终止新农保关系;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的,其个人账户暂不转移,待转入地建立新农保后再转移。
                                      第六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新农保基金管理参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县财政部门按规定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稽核和内部控制等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基金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七条 新农保基金按照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基金的性质和用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农保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基金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伪造证件或者利用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追回;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经办规程。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人:柯坦镇政府 发布时间:201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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